内地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《民法典》,对由内地人代持有的房地产归属权,有以下的定义。
第一节为不动产登记。
第二百零九条: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第二百一十条:
不动产登记,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。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。统一登记的范围、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
第二百一十六条:
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第二百一十七条:
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,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。记载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。
存在风险解读:不动产登记簿上所完成登记的实名登记人,拥有不动产的归属权。
变卖物业毋须获同意
如房产代持人为实名登记人,代持人把代持物业进行变卖、转名、资产抵押,都不需要经实质资产拥有人同意。
如果代持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失去精神上的行为能力,代持资产将会无限期冻结,没有方法可以转名、抵押贷款或者出售变现。
如果代持人遇上法律诉讼或被债务追讨,代持资产也有机会变成代持人的抵债资产,这些资产都有机会被法律诉讼处理产。
如果代持人失踪,代持资产同样会无限期冻结,也是没有方法可以全名、抵押贷款或者出售变现。
如果代持人死亡,代持资产更会直接变成代持人的遗产,将会被代持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。
如果代持人的继承权公正没有充分做好,这些资产的继承可无了期,这样的效果是最差的。
债权追讨限期90天内
笔者认为,以上五种风险是随时发生的,应尽快把代持资产收回或可控制范围内转移到自己或家人名下,才可更有效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。
第二百二十一条:
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
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,预告登记失效。
笔者解读,当登记资料有错误,因为提出诉讼的日期只有15天,需要及时发现、及时更正,才能更有效确保资产实质拥有人的利益。债权追讨的限期是90天内,也需要及时执行申诉。
(原文刊登于2020年10月31日经济一周专栏《拆解《民法典》如何定义房地产归属权 选择他人代持内地物业 宜将资产收回防风险|黎嘉廉》)